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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抵押担保、质押担保合同公证程序
时间:2008-5-30 15:47:30 | 浏览:
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:
双方法人资格证明,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;
代理人代为申请的,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;
贷款方的《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》,涉及外汇内容的提交《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》;
借款合同文本、担保合同文本及其附件;
还须提供:
(
1
)抵押或质押清单、抵押或质押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、权利质押则应提供权利所属凭证,如股票、汇票、支票等;
(
2
)低押财产为土地使用权的,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;
(
3
)抵押或质押财产为共有的,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;
(
4
)合同中约定抵押或质押财产须评估,投保险的,提交保险单据及评估证书;
(
5
)法律、法规或规章规定该项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,提交批准文件,应由有关会议讨论通过的提交会议通过文件;保证担保合同,担保人应提供能证明其资信情况的证明,如资产负债表、评估证明等;
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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抵押、保等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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